蠢人跟垃圾政府

今天有則新聞看後有點不舒服........
大致是說有個少女在yahoo拍賣場賣翻版電視劇被捕.

我不明白為什麼這個女子蠢到這個地步,網上面下載回來的東西自己看完就算了,為什麼要拿去賣??
等錢用也不要走一條這麼危險的路嘛....而且這樣賣老翻,客人也不會多,肯定不會有什麼賺頭的.......
現在終於東窗事發....要面對的損失太大,真的是得不償失.....
(不過yahoo上的老翻真的是很多很多,這個女生這樣都被抓到真的好可憐.....)

這是個不折不扣的蠢人.而垃圾政府的原因可看新聞內我注的紅字....
原來這樣上網賣幾張翻版碟就叫「....是 嚴 重 罪 行 , 有 必 要 判 處 監 禁 刑 罰 .」
幾隻CD跟500來元,斷送一個女子前途, 但...那些店內賣老翻的人呢??怎麼沒人去抓?????

幾隻CD叫嚴重罪行的話, 那麼....在商店內賣翻版碟的那些人叫什麼????
海關們只隔一段時間去某幾個黑點商場做做秀,抓幾個小卒,如此而己....
從來沒有認真去抓過人...
遠的不說,我常去的那個灣仔29X商場好幾間老翻店,每天都人頭湧湧,好生意得不得了,海關們呢???
(我就不信海關不知道他們前腳進(商場)門,老翻店全部拉閘走人.好了,後腳一出門,老翻店就又全部開閘「做生意」)

這個垃圾政府....從來都是欺善怕惡, 老翻多數都是黑社會,政府不敢對他們怎麼樣,只好抓幾個沒什麼反抗能力的小巿民來出氣......

唉...垃圾政府
P.S.還是說,因為在官黑勾結之下,那個蠢女生賣老翻影響到老翻人的生意,所以是嚴重罪行????由黑社會投訴,政府出面告人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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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蘋果日報06.May.2005)
少 女 網 上 賣 老 翻 母 哭 跪 法 官 求 情

【 本 報 訊 】 母 親 節 前 夕 , 荃 灣 法 院 昨 日 上 演 了 一 幕 慈 母 為 女 兒 跪 地 求 情 的 感 人 場 面, 一 名 中 六 女 生 利 用 家 中 電 腦 複 製 電 視 劇 集 光 碟 後 , 以 網 上 拍 賣 形 式 進 行 兜 售 , 被海 關 人 員 「 放 蛇 」 拘 捕 。 女 生 昨 承 認 三 項 侵 犯 版 權 罪 名 , 律 師 求 情 指 她 不 知 罪 行 的嚴 重 性 , 而 被 告 母 親 一 度 跪 地 哭 泣 求 情 , 懇 求 法 庭 不 要 判 女 兒 入 獄 , 但 裁 判 官 指 侵犯 版 權 屬 嚴 重 罪 行 , 必 須 判 處 監 禁 刑 罰 以 收 阻 嚇 , 遂 將 被 告 還 柙 等 候 有 關 報 告 始 判。

海 關 「 放 蛇 」 人 贓 並 獲
被 告 吳 根 萍 , 十 九 歲 , 首 項 罪 指 她 於 ○ 四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, 在 東 涌 地 鐵 站 出 口 ,在 沒 有 有 關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特 許 下 , 將 侵 犯 版 權 的 五 隻 複 製 光 碟 作 出 售 用 途 。 次 項 罪指 她 於 同 月 三 十 一 日 , 在 東 涌 地 鐵 站 出 口 , 將 十 五 隻 侵 犯 版 權 的 複 製 光 碟 出 售 。 第三 項 控 罪 則 指 她 於 同 日 , 在 東 涌 富 東 村 寓 所 管 有 八 隻 侵 犯 版 權 的 複 製 光 碟 。
控 方 案 情 指 出 , 海 關 人 員 在 網 上 發 現 被 告 自 製 的 網 頁 , 以 拍 賣 形 式 出 售 一 些電 視 劇 集 , 關 員 於 是 假 扮 顧 客 透 過 電 郵 先 後 向 被 告 訂 購 《 戇 夫 成 龍 》 、 《 衝 上 雲 霄》 和 《 無 名 天 使 3D 》 等 劇 集 。
其 後 , 海 關 人 員 到 相 約 的 地 鐵 站 進 行 交 易 , 第 一 次 被 告 以 一 百 元 出 售 五 隻 有關 光 碟 , 兩 日 後 當 關 員 以 三 百 元 向 被 告 購 買 十 五 隻 有 關 光 碟 後 , 即 表 露 身 份 將 她 拘捕 ,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承 認 犯 事 , 經 營 至 今 只 賺 取 得 五 百 元 。
代 表 律 師 求 情 表 示 , 被 告 現 為 中 六 學 生 , 但 她 擬 於 明 年 投 考 大 學 , 她 不 知 所犯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, 在 家 中 進 行 複 製 並 出 售 光 碟 , 事 件 對 她 及 其 家 人 的 情 緒 有 極 大 影響 , 希 望 法 庭 輕 判 , 考 慮 不 要 判 被 告 監 禁 刑 罰 。 此 時 , 被 告 的 母 親 突 然 從 公 眾 席 步前 , 跪 在 地 上 哭 訴 , 懇 求 裁 判 官 不 要 判 其 女 兒 坐 監 。

官 指 侵 犯 版 權 須 嚴 懲
裁 判 官 表 示 , 根 據 案 情 , 被 告 所 犯 只 屬 家 庭 式 小 本 經 營 , 並 非 涉 及 集 團 式 犯 案, 但 侵 犯 版 權 的 行 為 , 是 嚴 重 罪 行 , 有 必 要 判 處 監 禁 刑 罰 , 以 收 阻 嚇 之 效 。 現 將 被告 還 柙 至 五 月 二 十 日 , 以 待 取 社 會 服 務 令 、 更 生 中 心 、 戒 毒 所 及 感 化 官 等 報 告 。
案 件 編 號 : TWCC 1238/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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